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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搏手机app 企业“退场”, 环保责任不退场
发布日期:2026-02-04 00:14    点击次数:119

亚搏手机app 企业“退场”, 环保责任不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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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同样是履行环保责任的重要环节。将必要的环境治理费用纳入共益债务优先清偿,是司法实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积极响应,确保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得以延续。

基本案情

某电路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该公司在破产前因生产活动导致场地土壤污染及危险废物堆积,被生态环保部门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并多次责令其履行环境治理义务。

破产受理后,管理人为完成环保整治工作,继续占用原租赁场地用于设备拆除、危废清理等环境修复活动,由此产生场地占用费争议。

出租人严某起诉主张破产受理后至实际交还场地厂房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应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电路公司尚欠出租人严某破产受理后至实际交还场地厂房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共益债务。

某电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袁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某电路公司对使用案涉场地造成的环境污染理应承担治理责任,该法定责任不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免除,破产企业仍是承担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处理环境问题系法定职责,亚搏履行的是破产企业未完成的、强制性的环保法定义务,产生的是为避免全体债权人利益受损、避免破产财产承担新的更大债务(如面临巨额罚款等)而必须支出的费用,维护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将整治期间的场地占用费认定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的立法本意。

本案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贯彻绿色破产理念,通过探究共益债务立法本意,将环保治理费用纳入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范围,有效防止将环境治理成本转嫁给社会,生动诠释了绿色破产理念中“生态优先、利益平衡”的司法智慧,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绿色化的破产制度提供了实践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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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破产企业仍须履行环境修复义务;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避免破产财产贬损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管理人须以“环境共益”思维履职,推动环保债务刚性约束,确保生态修复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